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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2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有效地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吸引外来投资者到高县投资兴业,促进全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实现建成全省县域经济发展强县的战略目标,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县实际,特制定本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企业入驻条件

第一条入驻企业(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环保等政策,并在高县注册为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所选地点符合高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及相关工业集中区(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土地优惠政策

第二条外来投资者可依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使用土地。通过公开出让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者,可以依法依规转让、出租、抵押其土地,使用年限期满时,用地者可优先续期。

第三条投资新建生产性项目,可以采取挂牌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投资建设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投资经营性项目用地,应经过招拍挂市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投资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国土资发〔2008〕24号)规定的最低强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的项目,挂牌起始地价按土地取得成本或者基准地价确定,地价最低不低于国家公布的高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详见国土资发〔2008〕24号)。企业未按协议完成固定资产投入的,补齐补足摘牌时土地价款。在两年内未使用土地的,按《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对重大项目,可实行一企一议的办法协商土地价格。

三、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凡投资新建工业性项目的,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补助企业。新办企业的高管人员(包括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及其以上职务)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实得部分按第1至3年100%、第4至5年50%的比例奖励给企业管理者。

第六条凡投资兴办旅游业、商业和饮食服务企业,且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实际交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第1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第2年至第3年按50%补助企业。投资旅游业及实施旅游项目开发建设的,其他扶持优惠政策,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强做大旅游企业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省府电发〔2008〕53号)的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为促进县城庆符镇第三产业发展,在庆符镇投资第三产业按《高县促进庆符镇第三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高委〔2008〕96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七条凡投资建设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的,自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县政府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作为扶持资金补助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补助企业。

第八条凡新办且年增值税实现5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不含资源开采型企业),在企业依法纳税后,前3年按企业所缴纳增值税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补助给企业,第4年至第5年按50%补助企业。

第九条凡投资改造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企业上一个纳税年度所纳税收基数后,新增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计收入是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按90%计入收入总额。

第十一条企业为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二条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三条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第十四条对内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对外资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鼓励企事业法人单位出资组建商业性和互助式会员制担保机构。对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

第十六条凡在高县新注册物流、运输业公司(其他服务业也可),在企业依法纳税后,第1年按企业所缴纳税额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00%补助给企业,第2年至第3年按50%补助企业。

第十七条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项目,以及对高县产业发展有较强的拉动作用,对县财政有重大贡献的产业化项目,可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享受财政扶持等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国家西部大开发和四川省、宜宾市出台的优惠政策,高县均按“从高从优”的原则予以落实。

四、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投资兴办企业,取得合法经营执照,有固定生产或经营场所的,投资者及其员工在县城及其他乡镇小城镇落户,公安部门办理户籍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低成本扩张。纳入大企业大集团培育范围的企业在收购、兼并、重组过程中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涉及的有关费用一律免交,在办理水、电、气及其他权证时,免收除工本费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投资新办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二条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外,均按低限征收。

第二十三条投资高新技术、重点规模工业企业项目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先缴后返50%。

第二十四条凡投资开发建设公园、学校、医院、绿地、道路的,视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可以零价或优价出让开发范围内的冠名权、空间广告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金融支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积极鼓励和支持金融信贷部门简化信贷审批程序和环节,扩大信贷范围和额度,创新信贷业务品种,开展针对企业的特色信贷服务。新办各种所有制企业在高县开立账户、办理结算、评定信用等级、授权授信、取得贷款、票据贴现等金融服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支持民营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推动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鼓励有条件企业上市融资。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政策适用于外来投资者来高县投资兴业的企业和项目,及生产、经营场地未设在高县,而公司注册、纳税在高县的企业;县内现有本土企业积极实施技改扩张、投资开发新项目,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支持。县内本土企业同时享受扩权强县后省市出台的所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符合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投资企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招商引资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相关申请表,并提交投资协议、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和税票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县发改、经商、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进行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

第二十九条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中共高县县委、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高县促进投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高委〔2007〕46号)同时废止。本优惠政策颁布之前已签约的项目按照原有政策执行,不再享受本优惠政策。本优惠政策有关规定如有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引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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